❶ 找一篇“法庭”的小短片!大约7~9分钟的!写出剧本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梁晓,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被告人赵彦芹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8:52:06]
99016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案情,被告人赵彦芹在大兴区黄村镇开有一家名为“今生有约”西饼屋,2008年10月11日,李某某到店中向其索要债务700元,赵彦芹不想还钱,就让其过几天再来,而李某某拿不到钱就在店中不走,被告人随后到店外以被李某某抢劫为名报警,导致李某某被警察以涉嫌抢劫罪关进班房,后经查证,李某某抢劫一案系假案,赵彦芹随后因涉嫌诬告馅害罪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彦芹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8:57:47]
99017 · [主持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大兴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王艳超独任审判,担任本案法庭记录的是刑庭书记员孙岩。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诉人可不出庭。 [08:59:25]
99018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03:57]
9901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第一、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第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第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第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09:19:22]
9902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坐。 请全体坐下,报告审判员,被告人赵彦芹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9:59]
99021 · [审判员]:带被告人赵彦芹到庭。
[审判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20:24]
99022 · [审判员]: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赵彦芹。
[审判员]:被告人赵彦芹是否有别名(化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人]:1985年11月14日。 [09:20:58]
99023 · [审判员]:出生地?
[被告人]:山东省。
[审判员]:住址?
[被告人]: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郭楼镇杨集村。
[审判员]:在北京的暂住地?
[被告人]:北京市大兴区海子角。
[审判员]:文化程度?
[被告人]:小学文化。
[审判员]: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员]:职业?
[被告人]:个体劳动者。 [09:21:31]
99024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时间?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何时被羁押,因为什么?
[被告人]:2008年10月24日,因为诬告陷害。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被告人]:2008年11月19日。因为诬告陷害。
[审判员]:你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09年3月6日。 [09:21:58]
9902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审理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彦芹涉嫌诬告陷害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艳超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岩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人赵彦芹,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09:23:03]
9902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赵彦芹,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09:23:28]
99027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略)。被告人赵彦芹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人赵彦芹,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与当庭宣读的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09:24:29]
99028 · [审判员]:被告人赵彦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那天就是因为给我们家送货的姓陈的,他给我们送货,他没有单子,不要帐,他带来一个朋友,在我们店里要钱,他不走,我说你再不走,我报警了。然后我就报警了,说他抢劫。警察来了,就把他带走了。他没有抢我们的钱。
[审判员]:为什么这么做?
[被告人]:我当时就是想让他走,让派出所的人把他带走,让派出所的人教训教训他就完了。想让派出所的人把他轰走就行了,没有想让他在看守所拘留。
[审判员]:为什么又说实话了?
[被告人]:因为预审告诉我,如果不说实话,他得在里面呆三年。
[审判员]:知道抢劫是很严重的罪名吗?
[被告人]:不知道,现在知道了。
[审判员]:对你涉嫌的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09:26:31]
99029 · [审判员]:下面宣读出示主要证据。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6至7页,到案经过。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8至15页,李某某被查获的相关手续。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22页,李某某被释放的证明。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37至39页,李某某的陈述。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44至46页,证人高某的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对刚才宣读的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09:34:01]
99030 ·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60至63页,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66至67页,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对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09:36:47]
99031 ·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68至70页,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73至75页,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这个证人的证言属实吗?
[被告人]:属实。 [09:38:28]
99032 ·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91至95页,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对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他的单子我给他签名了,因为有两联单子,我给他签名了,他没有拿单子,所以没有给他钱。当时不给他钱的原因是他没有拿单子。我们报案之后,他当天晚上找的我们,也不知道他怎么跟到我们家里去了,然后打电话找我们家里的人,房东还说让我们爸找点人呢。我爸说不用了。其他就没有意见了。 [09:46:04]
99033 ·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第98至99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审判员]:预审卷证据卷第105至107页,证人王某的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对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09:47:06]
99034 · [审判员]:预审卷口供卷第38页,身份证明。
[审判员]:被告人对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没有异议,本庭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09:48:16]
9903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被告人赵彦芹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对这个事怎么考虑的?
[被告人]:我现在知道自己做错了,没有想到这个事这么严重,我想跟被害人说对不起,因为我的无知给他带来了伤害,我只想请他原谅。 [09:49:03]
9903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赵彦芹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错了,希望给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
[审判员]:休庭,宣判日期另行公告。被告人赵彦芹在笔录上签字后,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09:50:04]

❷ 古代判案剧本加台词

你可以去看包青天,作为参照。 回答了这么多,希望你一定要点赞为满意答案 谢谢了!
下面这个剧本作为参考:

穿越时空的小品剧本《包青天妙审现代案》

现代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别的案件就不说了,就说这青少年犯罪案吧!那是逐日趋胜啊!越来越多,连包拯包大人他老人家都看不惯了,穿越时空来到现代办案了。不信,你来看看下面这个小品吧!请欣赏

人物:包公,警花2、王朝,马汉,犯人,共6人
地点:审案现场
道具:一桌,两椅,两杖,古装3件,女警服2件
(幕启)
(王朝,马汉抬着包公上,大摇大摆)
(音乐)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辩忠奸。……王朝:落桥!
(王朝、马汉在前两边站齐)
(包公踱步来到前中央)
包公:我包拯办案秉公执法,铁面无私,不徇私情。今受皇上指派,跨跃时空,来到这美丽的地方,令本官大饱眼福。但听说上此地有些青少年不服管教,为非作歹,残害百姓。特叫本官前来定夺,王朝、马汉,快快准备!(回座)
王朝、马汉:是!
包公:王朝、马汉,今日时间为何时?
王朝:回大人话,时间为公元2003年12月27日。
包公:哪个朝代?
马汉:回大人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包公:哎呀,我们可是跨过了几千年来此审案,不方便之处可怎么办哪?
王朝:回包大人话,该朝政府已派两名得力助手前来协办此案,请大人放心。
包公:OK,VeryGood,让她们速速到来。
王朝、马汉:是!(下)
(警花甲、乙上)
警花甲、乙(同时):包公包大人,我们两位受司法部门委托,前来协助包大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事宜。欢迎包大人光临本朝。请对本朝青少年管理制度多多指教。
包公:哪里、哪里,你们现代人哪用我这个老朽指教,惭愧、惭愧,见笑,见笑。现在升堂开审吧!
警花甲、乙:是!(退到包公两边)
包公:把犯人带上来。
(王朝、马汉押犯人上)
包公:(拍惊堂木)升堂。
四人:威武。
包公:大胆狂徒,你为何不下跪?
警花甲:哎,包大人,我们的司法制度早就废除了下跪这一条。所有嫌疑犯在法庭上是可以坐下来的。
包公:哦?我乃朝庭命官,与犯人同庭而坐,成何体统?
乙:包大人,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犯了法,我们同样保证他的人格尊严。
包公:啊,我不了解贵朝法律制度。ImSorry!
包公:(拍惊堂木)来者何人?所犯何罪?通通给我讲来。
犯人:我叫胡非为。我并没有犯什么罪啊?
包公:还想抵赖。王朝、马汉,快快大刑伺候!
王朝、马汉:是……(杖打行刑)
犯人:包大人,我冤枉啊!
包公:有何冤情,请给我细细道来,不得丝毫隐瞒。否则决不饶恕!
犯人:是,包大人,(痛苦样子)我在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我已有10多年没有见到我母亲,也不知道她在哪里?
包公:停,停!(问甲):什么叫离婚?
警花甲:离婚就在法律上解除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包公:呀,不是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吗?好女不嫁二夫啊,这样的母亲,不守妇道啊!
甲:包大人,现代社会有些父母就这样,也不管孩子们的感受,想离就离。哎,有时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呀!
犯人:我在学校读书成绩不好,经常违反学校纪律,回到家又经常挨骂。放学回家,爸爸总不在家,连饭都吃不了,面对冰冷的家,我只有走出家门。爸爸看我不肯读书了,就不管我了。后来我就整天在外面东游西荡,认识了几个哥们儿兄弟。打架斗殴是正常的事情……
包公:子不教,父之过,真是罪过也。哎……
警花乙:这些父母们都说自己生意很忙,很忙!没有起到对自己孩子最起码的监护作用,连孩子在外面惹事生非也不管了,真气死人了。
犯人:我们上游戏厅、上网吧,玩得非常开心。网上什么都有,玩了就不想放下了,有时上网到天亮。
包公:哎,两位,上网是何意?是不是结网打鱼?
警花甲:不是的,包大人,网上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互联网络,只要用鼠标轻轻一点,就可以获取大量的知识和信息。
包公:哦,你们现代社会的这些高科技可真让人看不懂啊。我倒要好好学学这些知识才能再上岗了。
乙:但是,由于现代网络发展不完善,网络法制法规不健全,网上存在一些不健康的信息和不良诱惑。青少年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沉溺网上的虚拟世界不能自拔,也容易被网络罪犯所利用,成为他们犯罪的工具。
包公:哎呀,这可是洪水猛兽呀,对孩子们是大大不利呀。我建议: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请把这些网络全部废掉。
甲:(笑)包大人,这倒不必,网络发展虽然带来负面影响。但给人类获取信息带来极大便利。网络就象一把双刃剑,可以为人类服务,但只有利用不好,才会损害到人类的利益。特别是对青少年而言。
乙:所以啊,包大人,我们请你来,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刑事立法,对于网络网站实行有效监控,对网络犯罪要严厉打击,你能帮我们吗?
包公:好,好,只要是有利与我们下一代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包拯愿效犬马之劳。
犯人:包大人,可这些网吧和游戏厅老板只要给钱,什么人都可以进去呀。
包公:啊,有这等事?王朝、马汉,请你们日后给我好好调查,如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者,逮一个,严惩一个。
王朝、马汉:遵命!
犯人:包大人,我什么都说了,我自从认识了一个朋友叫黄哥,他从广东那里带来很多光碟,我白天跟着黄哥偷卖碟子,晚上一起看碟子。原来,这些都是不堪入目的黄碟。我被这些黄碟污染、同化,我的灵魂在一点点的堕落,每天都是想这些乱七八糟的事情。有几次我都想伸出我罪恶的双手。这都是黄碟害了我呀!
包公:“黄碟”是何物?如此有害?带上来让本官看看。
(王朝从犯人手中搜到碟子,递上包公)
包公:(拿来看了半天)此物害在哪里?本官怎么看不出来?
乙:包大人,这是现代科技精神毒品,毒害大着呢!
包公:啊——,(站起)有毒!王朝、马汉,请快快拿解药来,让这位犯人公子服药。
王朝、马汉:(到处找解药)
甲:包大人,他中毒在这里面了(指脑袋),解药是没有用的。
包公:啊!(瘫坐在椅子上)当年蔡桓公病入骨头,神医扁鹃都没有办法,现在可怎么办哪?(突然站起)王朝、马汉!
王朝、马汉:在!

包公:如果发现制造和贩卖如此物品的人就统统抓来,先打他50大板,然后再动大刑,好解本官心头之恨。
王朝、马汉:遵命!
包公:那叫黄哥的,倒卖此物的罪犯抓到没有?
王朝、马汉:已经抓到,现已打入地牢,等候处理。
包公:很好,很好。如此这等我包拯就能放心了。
犯人:我进了看守所,只有爷爷、奶奶来看我,我从小是奶奶带大的,感情很深,爷爷奶奶都已是70多岁的人了,还经常来看我,每次来都哭,(哭出来,学奶奶)“你这不争气的孩子啊,你为什么要走这条路啊……”只有到这时候,我才真正感到自己不是人……
包公:……真让人动情也,哎……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犯人:包大人,可怜可怜我吧,你包大人宽容大量,就原谅我这一次吧,我今年只有15岁呀!你就放了我吧?
包公:……这……(看两秘书,无助的样子)
甲:包大人,不可原谅他!
乙:对,他这是金蝉脱壳,想出去后还要贩卖黄碟。
甲:包大人,(递上法律条文)你看,这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包公:是啊!王法在此,本官怎敢放你?
犯人:包大人哪,救救我吧?
乙:胡非为听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除了接受国家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外,还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接受学校和家长的正确教育。如果未成年人触犯了刑法,有了犯罪行为,同样应负刑事责任。
包公:对,如果本官放了你,你还是执迷不悟,还会去害人。刚才你的一番言语,事虽然有因,但你害人是果,分明是你抵制不了不良诱惑,明知是黄色物品而不拒绝,还要协同主犯贩卖黄碟,不知毒害了多少无辜少年。犯下大错,一切罪责本应由你自己承担。但本官念你年幼无知,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为了教育你本人,让你有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为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本官现在郑重宣判:(站起,拍惊堂木)罪犯胡非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强制执行劳动教养。来人,(王朝、马汉:是)把他押入大牢。(拍惊堂木)退堂!
王朝、马汉、威武——!
(甲、乙两人搀扶包公到前面来)
(甲、乙敬礼!)(其他人鞠躬)(幕落)

❸ 求较完整的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最好是有模拟法庭采用过的)

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敲法槌)庭前准备

庭审笔录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
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
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
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
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
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查明:
2011
年11月10 日,18
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
就应该给我钱。”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
打在一起,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
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此后刘某向警方报案,任翔被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对被害人刘某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马玥、张惠
2011年11月16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陈述?
答:(被告人自由发挥。)
审: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实进行陈诉?

害人:需要,当时我在家里收拾屋子,任翔回来一开口就是要钱,我说家里没钱,他说不信,就跟我发生争执,他说,我把他生下开就应该供他吃穿,给他钱,他能
说出这样的话,我就跟她吵起来,他就冲上前来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挣扎着扭打他,后来王二柱跑过,才将任翔推开,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瘫坐在地上,然后王二柱
就送我去了医院,其实,任翔一直就是一个好孩子,总从上了技校之后没接触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里要钱,我不给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连住院费都交
不起,他还让我去借。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被告人,现在公诉人要向你问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公:说一说你为什么要出手打你的母亲刘某?
被 :当时我为了给我女朋友过生日,于是向她要钱,她说没钱,还骂我是畜生,还说生我养我是个错误,我感到非常生气,一时愤怒就冲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亲?
被:记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亲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是
辩:你打你母亲是什么样的心境?
被:当时因为我们两个起了争执,她狠狠的骂了我,我一时冲动就打了她,其实我也不想的。 辩: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现在法庭调查进入举证阶段,下面由公诉方向法庭举证。
公:现公诉方向法庭宣读并出示4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证人王二柱的证言。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判员:你叫什么名字?
证:王二柱。
审判员:年龄?
证:22岁。
审判员:职业?
证:化肥厂职工。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判员: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证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殴打其母亲的过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还是你拉开的? 证:是我上前把他拉开的。
公:拉开后被告人任翔和其母亲刘某的表现如何?
证:任翔呆呆的站在一旁,其母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亲?
证:没有,我把他拉开后,他就站在一旁不动了。
公: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请问你与被告人的关系?
证:我们是邻居,也是好朋友。
辩:请你讲一下任翔平时的情况。
证:他平时一直是个好孩子,品学兼优,自从上了技工学校以后,经常向他妈要钱也不知道是干嘛。
辩:当时是你拉开的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证:当时我在家里浇花,听到隔壁有争执的声音,我级急忙赶过去看见他们母子扭打在一起。我就赶紧跑上去将任翔推开,他母亲已瘫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后我就送他去了医院。 辩:审判长,辩方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证人王二柱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公诉方出示第二组证据,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
经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由银川市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刘某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右肘关节功能严重障碍,上市情况认定为重伤偏轻。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亲实行暴力行为,致使刘某重伤偏轻,犯故意伤害罪,此证具有银川市司法鉴定所制作,在局总第一卷第15页。

公:报告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害人刘凤仙病历。

凤仙,女,48岁,诊断时间: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状是多饮、多尿、消瘦、视力下降,手脚麻痹。诊断结果及意见:患者刘凤仙患有严重糖尿病,应
立即住院治疗。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钱财,说明主观恶性大。此证具有银川市去医院制作,在卷宗第一卷16页,第二组证据出
示完毕。
审:被告人对病例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病历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出示第四组证据,讯问笔录。此证据用于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证据由银川西夏区公安局制作。在卷宗第1卷20页
报告审判长,公诉方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辩护人讯问笔录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并斌点赞。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拧刘某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体现了国家法律对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惩罚,从而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即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首先,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拧刘某的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任翔的行为明显损害的刘某的身体健康。

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的,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拧刘某右臂会给刘某造成伤害,还放任
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惩罚。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观恶性大。被害人刘某已退休,每月仅靠做临挣得400元钱,并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亲都交不起住院费的情况下仍然像刘某索要钱财,并且每次不给钱都会打刘某。最终这一次造成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
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任翔还是个学生,对于他的犯罪,我们深感痛惜;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非法行为导致刘某身体健康受;审: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没有;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辩:尊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对

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并且在11月10日殴打其母刘某时,是邻居王二住上前才将任翔拉开。由此可见被告人任翔当时主观恶性大,并给刘某造成如此大的伤害,应当收到相应刑事惩罚。
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给被害人刘某造成极大痛苦,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恶劣影响。虽然被捕后悔罪态度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是,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这一事实确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读234条之规定,犯了故意伤害罪。应依照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任翔还是个学生,对于他的犯罪,我们深感痛惜,但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亵渎的,我们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主张给予被告人任翔量刑上的考虑。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任翔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非法行为导致刘某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其行为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悔罪态度良好,在此,我们请合议庭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作出公正判决。

审: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没有。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正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托,作为被告人任翔的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在接受委托后,我和冯鑫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相关的资料,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并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再次,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无异议,针对公诉方控告被告人任翔与刘某发生争吵遂冲上前去将刘某右臂反拧,经路过村民王二柱的劝说,任翔放开
刘某,致使刘某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并认定被告人任翔对刘某右臂的伤势结果所持主观态度
为故意,继而定性为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辩护人将从以下二点进行赘述:
一、 被告人任翔与刘某发生争吵后,一时冲动将刘某右臂反拧,但是被告人任翔没
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这样一个行为将会对刘某产生如此的结果,被告人
任翔作为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没有仇恨或者报复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
为属于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不能够构成故意。
二、 从刑法的因果关系上讲,虽然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事实上造成了刘某的损害,,
但是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只是案发时受刘某言辞刺激而冲动,被
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意见如下:

告人任翔刚满18周岁,在心理上还不成熟,不能够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绪,根据证人王二柱的证言,被告人任翔原来也是一个好孩子,上学特别用功,为人
也老实,本性不坏,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后,受到外界诱惑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诱惑,而且,案发后,被告人任翔认罪态度好,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悔罪态度真诚,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作为刑法,其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教育犯罪之人,认真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最大限度的
挽救那些应该挽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刚满18周岁,一旦审判刑罚不当,将会对其的生活甚至一生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与影响,请审判长、审判员以作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任翔本性不坏,由于过失造成被害人的损伤,请法庭在上述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量刑从轻,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点赞。

审:根据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对本案事实的争议情况归纳如下:
被告人任翔对其母刘凤仙造成的伤害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公诉方认为任翔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拧刘某右臂会给刘某造成伤害,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辩: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辩护人将从以下二点进行赘述:
1、被告人任翔与刘某发生争吵后,一时冲动将刘某右臂反拧,但是被告人任翔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这样一个行为将会对刘某产生如此的结果,被告人任翔作为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没有仇恨或者报复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不能够构成故意。
2、从刑法的因果关系上讲,虽然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事实上造成了刘某的损害,,但是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只是案发时受刘某言辞刺激而冲动,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公诉方有无新的意见
公:
被告人任翔已满十八岁,精神健全,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因此,任翔对字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想一想,被害人刘凤仙年岁已高,任翔仍冲上去扭打他,明知自己
的行为将会给刘某造成伤害,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很显然的事情,并且当时没有王二柱拉开,也许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辩:被告人任翔刚满
18周岁,在心理上还不成熟,不能够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绪,根据证人王二柱的证言,被告人任翔原来也是一个好孩子,上学特别用功,为人也老实,本性
不坏,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后,受到外界诱惑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诱惑,而且,案发后,被告人任翔认罪态度好,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悔罪态度真
诚,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
审:公诉方有无新的意见。
辩:没有。
审:辩护方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
审:现在休庭,带被告人任翔 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敲击法槌)

(庭审准备)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一审判决书
西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西刑初字第015号
公诉机关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生,汉族,高职文化,银川市西夏区人,家住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 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晓梅、冯鑫,西夏区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玥、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翔及其辩护人苏晓梅、冯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其母亲刘凤仙要钱不成,遂殴打其母亲刘凤仙,造成刘凤仙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使刘凤仙右肘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凤仙的伤势为重伤偏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苏晓梅、冯鑫辩称,被告人虽殴打了刘凤仙,但这并非出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因刘某言辞上的刺激才一时冲动造成恶果,故被告人任翔对刘凤仙造成的伤害只应属于过失,而非故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在与其母刘凤仙争吵后对刘某的殴打性质恶劣,且造成了刘某重伤偏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翔对刘某的殴打出于过失的意见,因证据不充
分,不予点赞。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刚满十八周岁,故本院点赞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被告人任翔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邵定国退庭

❹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国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二审终审制。
回答者:想你风就停 - 魔法学徒 一级 11-4 14:19

你是说公诉还是自诉案件?
先给你个公诉的过程吧,自诉的也查不多。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的后,被告人、被害人可能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欧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注:这个只是法院的审判程序,不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中间也没有自诉案件的调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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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培武杀妻案剧本(模拟法庭版)
书记员:开庭,请起立!
(法官入席,坐下,所有人坐下)

控方:被告杜培武被控于1998年4月20日于路南驾驶到昆的牌号为云OA0455的微型车上杀害其妻子王小芬和另一名男子王磊,因此被控故意杀人罪。法官大人,我想传召警方的尉警官。

控方:尉警官,请你复述一下警方拘捕被告的经过.。
尉警官:好的,在98年4月22日,也就是案发的第三天,我们接到报案,说圆通北路停着一辆天蓝色的微型车,车内发现两具尸体,接报后,刑警和技术人员立刻赶赴现场,发现两具尸体一男一女都是中弹身亡,后来根据知情人的辨认,确认男死者叫王磊,女死者叫王小芬正是被告的妻子,经警方鉴定,两名死者在死前发生过性行为,所以初步认定此案属于情杀。从被告的工作单位,也就是戒毒所,了解到案发当晚被告并不值班,却主动留下值班,也无人可以证明在案发这段时间被告的去向,所以我们把被告列为嫌疑人。
控方:后来你们有没有找到其他什么证据?
尉警官:有,后来我们发现被告的制服袖口处有射击残留物。同时我们还发现被告身穿的一件警用衬衣的衣领上有细小的泥土,经过鉴定,这与案发车厢踏板上泥土所含的元素相同,于是警方正式拘捕了被告,而被告也已经认罪。
控方:谢谢,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控方律师坐)

法官:辨方律师。
辨方律师:尉警官,你干警察几年了?
尉警官:6年
辨方律师:你的职务呢?
尉警官:普通警员
辨方律师:那你算一个经验丰富的普通刑警,请问你有没有强烈的升职愿望?
尉警官:这有什么问题?
辨方律师:你们警方是不是把警衔的提升,职务的升迁,奖金的发放什么的,紧密地和你们的破案联系起来?
尉警官:是的,立功受奖,这又有什么问题?
辨方律师:为了升迁,你会不会为了破案而不择手段?
控方:反对辨方律师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官:辨方,请你立刻入正题。
辨方:OK …你们是说被告有杀人的动机,又没有时间证人证明当时他不在案发现场,你们就拘捕了他,后来他也承认了,但凶器,也就是那把杀人的枪,你们找到了吗?
尉警官:没有
辨方:既然被告已经认罪,他有必要隐匿一把枪吗?
尉警官::但这不排除枪被人捡到,私藏起来了。
辨方:我没问题了。

控方:我想传召警方的鉴定人,李警官。
(鉴定人上,坐)
控方::李警官,请你向陪审团介绍一下鉴定的结果。
鉴定人:我们在案发现场的油门踏板上发现有泥土,经警方鉴定与被告杜培武身上的泥土为同一类,由此可知,被告杜培武曾到过案发现场。
辨方上:作为嗅源的是油门踏板上的泥土吗?
鉴定人:是的。
辨方:但是。。。。。。。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请看一下面前的这份材料,在警方的这份《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中并没有提及油门踏板上有泥土。
辨方:既然油门踏板上的泥土纯属子虚乌有,何来嗅源呢?那么警方的警犬鉴定当然就不足为信了。
(警下,被上,坐)
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
辨方:在询问笔录上,你已经承认杀害了死者。你现在为什么又矢口否认?
被告:我被拘留后,警方日夜审讯,不但不能睡觉,还被反铐在防盗门上,甚至遭受吊打,这种日子持续了16天。
辨方:也就说,你被刑讯逼供,你不是在真实的意愿下认罪的,对吗?
被告:那真的是生不如死,(激动)我很爱我的妻子,我怎么会杀她,我根本没有杀人!。
法官:被告,请你注意你的情绪!
辨方:你说你遭到吊打,那你应该是身负重伤,能不能给陪审团看看你身上的伤?
被告:伤口已经愈合,不过我负伤时被拍了照片。
辨方:法官大人,当被告方面向警方索要这些照片时,他们的回答是“找不到了”。毫无疑问,这些照片已经不可能呈上堂来。警方能够刑讯逼供,难道会在乎销毁证据吗?
辨方:杜,现在的证据对你很不利啊!当晚你并不值班,你为什么留下来值班?
被告:我是为了复习功课,准备考试才留在所里的。
辨方:你能告诉陪审团,你身上的射击残留物怎么来的?
被告:我不知道,可能是上次参加单位的射击训练留下来的。
辨方:法官大人,这是我的当事人参加戒毒所射击训练的记录。
(书记员传给陪审团)

控方上:被告,请问你和亡妻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我们恋爱结婚,感情很好。
控:(冷笑),很好?你的妻子和另一名死者有过性行为,这是进过鉴定的,(面对观众),他的妻子有外遇,他还说很好。(冷笑)法官大人,警方在被告的住宅中发现王某的病历本上有人工流产的记录。(传给陪审团)一个人让他妻子做人工流产,他的妻子有外遇,丈夫让自己的妻子做人工流产这样的感情能说很好?(下)
辨方(上):为了解开控方给陪审团带来的疑惑,我想传召我的一位证人。

(医生上)
书记员:请把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实话,绝无虚假。
医生:我发誓
书记:请坐
辨方:给杜的妻子做手术的是你吗?
医生:是的
辨方:她一个人去,还是两个人一起去的?
医生:两个人都来了
辨方:当时,杜的妻子像不像怀了别人的孩子?所以才做手术。
医生:不像,当时杜还尽心尽力的照顾了她
辨方:如果说,杜很爱她的妻子,你相信吗?
医生:相信。我工作这么多年,陪妻子一起来的人很少
辨方:那你更不信她的妻子是有了外遇才怀上孩子的,对吗?
医生:当然!当时杜好像很对不起她妻子的样子,表现得很愧疚。
辨方:谢谢
法官:控方
控方:控方没有其它问题

法官:既然控辩双方都没有问题再问了,那就请控辨双方作结案陈词。
控方: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纵观整件案子,被告的妻子,也就是死者,有外遇证据确凿,而案发当晚被告行为古怪,主动值班也是事实,同时还有泥土,射击残留物等证据,真相已经大白,对于辨方提出的疑点和某些证据的疏漏问题不足以使这些证据遭到质疑。究竟真相如何?就要交给各位陪审员作出公正的判决,将凶手绳之以法。

辨方: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首先,这个案子根本不该上法庭,因为控方的一切证据经不起被告方面的详细盘诘,控方的主要证据不过是那点细小的、莫名其妙的泥土以及被告的认罪状。而那张认罪状是在警方邪恶的刑讯下制造出来的。而其它微小地证据更加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被控告的罪名,这里我不想一一列举。杜已经在度过一段漫长的失去自由的生活,一段痛苦的经历。对死者的同情是应该的,但不可无限延伸,更不可剥夺一个活生生的无辜生命,我相信陪审员不会被一些假相迷惑,相信各位也能够洞察其中的蹊跷,杜是一个诚恳受尊重的好人,我有信心陪审团能以客观的态度来回顾你们所听到的证词,作出最后的判决。让他回家吧!回到工作岗位,继续他的考试,继续他的生活!

法官:听过控辨双方的结案陈词,本席提醒各位,考虑到判断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关键是究竟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犯了谋杀罪。认为证据足够而可信就判被告有罪,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有怀疑,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精神,就要判被告无罪,因为这是谋杀案,必须有6比0才可以通过,现在请陪审团退庭商议,暂时休庭。

(法官起来,全体起)
三分钟后,法官:请问陪审团的商议是否有了结果?
团长:是的
法官:被告,请起立面向陪审团。(对陪审团说)请宣读裁决
团长:本案被告杜被控谋杀,经陪审团6对0通过,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官:本席宣判,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同时还附带陪审团注意事项、案件介绍等材料)

选我为最佳答案哦!

❻ 法院情景剧剧本

额···介个···我也是在法院工作的,剧本啊·你可以找个案例啊·如果时间紧的前提下,找个判决书、裁定书、再加一些东西~~试试呢~~~~~不行咱们子啊想想办法 呵呵···我们一起讨论下也可以の~~

❼ 关于法律小品的剧本!很急,悬赏分100

剧本全文如下:
场景一:
同学A:呼,终于逃出来了!
同学B:就是呀,老师竟然花了四分之一柱香的时间讲完了世界是变化发展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少四分之一柱香的时间了……
同学A:要是老板能踩着七色云彩来接我们就好了!
同学B: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嘛!快走了啦!

场景二: 两同学要溜进网吧,被老板揪住
老板:两位同学……
同学A&B:干嘛?
老板:没什么,你们有身份证吗?如果你们有,就得拿出来给我看;你们不拿出来给我看,我又怎么知道你们又还是没有;你们拿出来给我看,我才知道你们有。不过看样子你们也是有的,如果没有你们怎么回到我这里来呢?既然你们来了就说明你们有的,对不对?如果你们实在没有,我也不能强迫你们,对吗?进去吧……
同学A&B:哦~~~

场景三: 网吧内两个人激烈拚搏CS
同学A&B:GO!GO!GO!
同学A:土匪都是AK47!从下水道冲!
同学B:不来三!土匪三把重阻枪,吊桥!吊桥!
同学A:手雷、闪电丢呀!
同学B:C4埋好了吗?兄弟们冲A区呀!
同学A:当心,警察在后头暴头!
同学B:不要害怕,我已经帮你把他狙掉了!
同学A:两个人从政门冲,M4从中门出来!
同学B:谁买了剪刀啦?~~~噢!B31好丢掉了呀!
同学A:捡把MP5冲出去呀!
同学B:Machine先冲出去吓吓你啦!
同学A:The terrors win!

场景四:
老板:噢哟!稽查队大队长!什么风把您给吹来了?好久不来了!来来来,这边先坐一会儿,喝杯茶暖暖身子,再抽根烟!
大队长:不必了,例行公事,现在生意怎么样啊?这两天有没有放学生进来啊?
老板:托您的福,这阵小生意红火着呢,您瞧里面躲热闹啊!我可是彻底贯彻上面的规定,绝对没有学生在里面的!
大队长:噢?你什么时候变得这么本分了?让我瞧瞧!

场景五: 大队长开始检查,老板跟着,到处遮遮掩掩。突然,大队长看见A&B。
大队长:你们两个几岁了?
同学A:烦累,要打坐下来一起……打~~~~~~~~ (同学B开始乔妆打扮)
同学A:呵呵,你说呢? 大队长:你呢?
同学B:(声音可以加粗)我啊,我四十岁了。
大队长:四十岁,皮肤怎么还这么白啊?
同学B:我保养得好呀!你没听说过:男人四十一枝花吗?
大队长:一枝花?哼……(转向老板)
大队长:你是怎么回事啊?这两个学生怎么解释?
老板:他们啊?嗯……他们……嗯……,哎,你们怎么进来的?!
大队长:你别给我装糊涂!你是怎么执行新颁布的条例的?!
老板:是、是、是。我知道了,下次不敢了!
大队长:喏,念你初犯,罚款5000元
学生A对学生B小声地说:我们还是溜吧
大队长:哎!两个小鬼,跟我走!
学生A&B:我轻轻的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挥一挥鼠标,只留下辉煌战绩!
http://www.easydone.cn/012/200605220156250111.htm

法律小品谢文华老师
(问答篇)
一、停放路边多日的一部「不明」机车,小明将其发动骑走。问:小明有
否犯罪? 「
答:有。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窃取占为己有,触犯刑法「窃盗」罪
,最重可处五年徒刑。(参考法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
二、小明将其窃取之机车,寄藏在阿龙住处,阿龙「明知机车为赃车」,
但基于朋友情谊,让小明将机车寄藏在自己住处。问:阿龙有否犯罪触法?
答:有。阿龙可能触犯刑法「寄藏赃物」罪,最重可处五年徒刑。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项规定: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阿美书包「放有」安非他命:阿英在厕所「吸食」安非他命:阿胖「卖」安
非他命给阿美、阿英。问:三人有否犯罪?他们可能分别会受如何之处罚?
答:(一)、阿美「持有」安毒,最重可处二年徒刑。
(二)、阿英「吸食」安毒,最重可处三年徒刑。
(三)、阿胖「贩卖」安毒,应处五年以上徒刑,即最少要处五年以上徒刑。
(参考法条: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一、四、五款)
四、小勇和就赞国中十三岁的美美,相识相恋,进而发生超友谊的「性关系」。
无独有偶,小呆和其就读高中十五岁的女友文文,亦有亲密关系。
问:他们四人是否有犯罪?
答:(一)美美、文文不构成犯罪;但小勇、小呆则可能触犯刑法。
如果女方家属「提出告诉」,小勇犯「准强奸」罪,可能被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项:奸淫未满十四岁之
女子,以强奸论。)
(二)小呆犯「奸淫幼女」罪,可能被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奸淫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
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事法规错综复杂,深入剖析,非一般人能了解;浅论,则疏漏难免;
以上四例皆为浅说,实际具体案件,尚待检警侦查,律师辩护,法官判决,
才能定夺。知法犯法,罪有应得;不知法而犯法,仍不能免罪。若因法律知
识不足,误触法网,庭讼缠身,则不免令人遗憾。

❽ 谁有英美法系的模拟法庭剧本帮帮忙!多谢多谢!

杜培武杀妻案剧本(模拟法庭版)
书记员:开庭,请起立!
(法官入席,坐下,所有人坐下)

控方:被告杜培武被控于1998年4月20日于路南驾驶到昆的牌号为云OA0455的微型车上杀害其妻子王小芬和另一名男子王磊,因此被控故意杀人罪。法官大人,我想传召警方的尉警官。

控方:尉警官,请你复述一下警方拘捕被告的经过.。
尉警官:好的,在98年4月22日,也就是案发的第三天,我们接到报案,说圆通北路停着一辆天蓝色的微型车,车内发现两具尸体,接报后,刑警和技术人员立刻赶赴现场,发现两具尸体一男一女都是中弹身亡,后来根据知情人的辨认,确认男死者叫王磊,女死者叫王小芬正是被告的妻子,经警方鉴定,两名死者在死前发生过性行为,所以初步认定此案属于情杀。从被告的工作单位,也就是戒毒所,了解到案发当晚被告并不值班,却主动留下值班,也无人可以证明在案发这段时间被告的去向,所以我们把被告列为嫌疑人。
控方:后来你们有没有找到其他什么证据?
尉警官:有,后来我们发现被告的制服袖口处有射击残留物。同时我们还发现被告身穿的一件警用衬衣的衣领上有细小的泥土,经过鉴定,这与案发车厢踏板上泥土所含的元素相同,于是警方正式拘捕了被告,而被告也已经认罪。
控方:谢谢,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控方律师坐)

法官:辨方律师。
辨方律师:尉警官,你干警察几年了?
尉警官:6年
辨方律师:你的职务呢?
尉警官:普通警员
辨方律师:那你算一个经验丰富的普通刑警,请问你有没有强烈的升职愿望?
尉警官:这有什么问题?
辨方律师:你们警方是不是把警衔的提升,职务的升迁,奖金的发放什么的,紧密地和你们的破案联系起来?
尉警官:是的,立功受奖,这又有什么问题?
辨方律师:为了升迁,你会不会为了破案而不择手段?
控方:反对辨方律师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官:辨方,请你立刻入正题。
辨方:OK …你们是说被告有杀人的动机,又没有时间证人证明当时他不在案发现场,你们就拘捕了他,后来他也承认了,但凶器,也就是那把杀人的枪,你们找到了吗?
尉警官:没有
辨方:既然被告已经认罪,他有必要隐匿一把枪吗?
尉警官::但这不排除枪被人捡到,私藏起来了。
辨方:我没问题了。

控方:我想传召警方的鉴定人,李警官。
(鉴定人上,坐)
控方::李警官,请你向陪审团介绍一下鉴定的结果。
鉴定人:我们在案发现场的油门踏板上发现有泥土,经警方鉴定与被告杜培武身上的泥土为同一类,由此可知,被告杜培武曾到过案发现场。
辨方上:作为嗅源的是油门踏板上的泥土吗?
鉴定人:是的。
辨方:但是。。。。。。。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请看一下面前的这份材料,在警方的这份《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中并没有提及油门踏板上有泥土。
辨方:既然油门踏板上的泥土纯属子虚乌有,何来嗅源呢?那么警方的警犬鉴定当然就不足为信了。
(警下,被上,坐)
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
辨方:在询问笔录上,你已经承认杀害了死者。你现在为什么又矢口否认?
被告:我被拘留后,警方日夜审讯,不但不能睡觉,还被反铐在防盗门上,甚至遭受吊打,这种日子持续了16天。
辨方:也就说,你被刑讯逼供,你不是在真实的意愿下认罪的,对吗?
被告:那真的是生不如死,(激动)我很爱我的妻子,我怎么会杀她,我根本没有杀人!。
法官:被告,请你注意你的情绪!
辨方:你说你遭到吊打,那你应该是身负重伤,能不能给陪审团看看你身上的伤?
被告:伤口已经愈合,不过我负伤时被拍了照片。
辨方:法官大人,当被告方面向警方索要这些照片时,他们的回答是“找不到了”。毫无疑问,这些照片已经不可能呈上堂来。警方能够刑讯逼供,难道会在乎销毁证据吗?
辨方:杜,现在的证据对你很不利啊!当晚你并不值班,你为什么留下来值班?
被告:我是为了复习功课,准备考试才留在所里的。
辨方:你能告诉陪审团,你身上的射击残留物怎么来的?
被告:我不知道,可能是上次参加单位的射击训练留下来的。
辨方:法官大人,这是我的当事人参加戒毒所射击训练的记录。
(书记员传给陪审团)

控方上:被告,请问你和亡妻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我们恋爱结婚,感情很好。
控:(冷笑),很好?你的妻子和另一名死者有过性行为,这是进过鉴定的,(面对观众),他的妻子有外遇,他还说很好。(冷笑)法官大人,警方在被告的住宅中发现王某的病历本上有人工流产的记录。(传给陪审团)一个人让他妻子做人工流产,他的妻子有外遇,丈夫让自己的妻子做人工流产这样的感情能说很好?(下)
辨方(上):为了解开控方给陪审团带来的疑惑,我想传召我的一位证人。

(医生上)
书记员:请把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实话,绝无虚假。
医生:我发誓
书记:请坐
辨方:给杜的妻子做手术的是你吗?
医生:是的
辨方:她一个人去,还是两个人一起去的?
医生:两个人都来了
辨方:当时,杜的妻子像不像怀了别人的孩子?所以才做手术。
医生:不像,当时杜还尽心尽力的照顾了她
辨方:如果说,杜很爱她的妻子,你相信吗?
医生:相信。我工作这么多年,陪妻子一起来的人很少
辨方:那你更不信她的妻子是有了外遇才怀上孩子的,对吗?
医生:当然!当时杜好像很对不起她妻子的样子,表现得很愧疚。
辨方:谢谢
法官:控方
控方:控方没有其它问题

法官:既然控辩双方都没有问题再问了,那就请控辨双方作结案陈词。
控方: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纵观整件案子,被告的妻子,也就是死者,有外遇证据确凿,而案发当晚被告行为古怪,主动值班也是事实,同时还有泥土,射击残留物等证据,真相已经大白,对于辨方提出的疑点和某些证据的疏漏问题不足以使这些证据遭到质疑。究竟真相如何?就要交给各位陪审员作出公正的判决,将凶手绳之以法。

辨方: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首先,这个案子根本不该上法庭,因为控方的一切证据经不起被告方面的详细盘诘,控方的主要证据不过是那点细小的、莫名其妙的泥土以及被告的认罪状。而那张认罪状是在警方邪恶的刑讯下制造出来的。而其它微小地证据更加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被控告的罪名,这里我不想一一列举。杜已经在度过一段漫长的失去自由的生活,一段痛苦的经历。对死者的同情是应该的,但不可无限延伸,更不可剥夺一个活生生的无辜生命,我相信陪审员不会被一些假相迷惑,相信各位也能够洞察其中的蹊跷,杜是一个诚恳受尊重的好人,我有信心陪审团能以客观的态度来回顾你们所听到的证词,作出最后的判决。让他回家吧!回到工作岗位,继续他的考试,继续他的生活!

法官:听过控辨双方的结案陈词,本席提醒各位,考虑到判断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关键是究竟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犯了谋杀罪。认为证据足够而可信就判被告有罪,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有怀疑,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精神,就要判被告无罪,因为这是谋杀案,必须有6比0才可以通过,现在请陪审团退庭商议,暂时休庭。

(法官起来,全体起)
三分钟后,法官:请问陪审团的商议是否有了结果?
团长:是的
法官:被告,请起立面向陪审团。(对陪审团说)请宣读裁决
团长:本案被告杜被控谋杀,经陪审团6对0通过,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官:本席宣判,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同时还附带陪审团注意事项、案件介绍等材料)